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法学教育综合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24-10-31    访问次数: 10


为全面提高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常州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学院特与各实验室签订本责任书。

  1.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2. 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3. 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校院两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保证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4. 实验室负责人应积极组织本实验室实验人员参加校院两级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结合实验特点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与考核,确保所有实验人员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开展实验。

  5. 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中建立本实验室危险源分布清单,对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类别,当危险源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并重新打印安全信息门牌,做好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6. 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并将校院两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所有安全检查和整改都应保存记录。

  7. 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要求管理各类危险源,包括场所环境、消防安全、水电安全、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机电设备、特种设备、常规冷热设备等。

  8. 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学院上报外来实验人员情况。在通过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准入考试和本实验室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后,外来实验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室负责人应与外来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加强对外来实验人员的实验过程安全管理。

  9. 实验室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校院两级各类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材料。

  10. 实验室的建设和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不堆放仪器和物品,实验室分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卫生有序。

  11. 对不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久拖不改,以致养患成灾的实验室,学院将上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12.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遇实验室负责人变动,需重新签订责任书。

学院:(盖章)                 实验室名称:

学院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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